大疆不服一审判决外观侵权要点到底是啥?“海洋之神590”
发布时间:2025-06-26 19:01:03
本文摘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近日公布消息称之为,该院公开发表开庭审理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疆公司)与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推崇通科技公司)、道合智能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下推崇合智能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裁决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广东高院)近日公布消息称之为,该院公开发表开庭审理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疆公司)与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推崇通科技公司)、道合智能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下推崇合智能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裁决案。  据报,本案双方当事人皆致力于以无人机飞行器为代表的高科技领域,讼争的产品正是目前科技创新的热点和代表性产品。双方都为诉讼做足功夫,在庭审中白热化交锋,不仅递交了多组二审新的证据,还申请人了专家辅助人出庭陈述。  大疆公司系由涉嫌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诉称道通科技公司和道通智能公司联合生产、许诺销售的X-STAR无人机产品与其专利外观近似于,侵害其专利权,催促判令两被告暂停侵权行为,赔偿金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支出15万元。

  道通科技公司与道通智能公司系由母子公司,两被告以被诉侵权行为产品相对于专利不存在显著区别,二者整体视觉效果具备实质性差异为由,博士论文指出被诉侵权行为外观设计与专利不近似于,不包含侵权行为。道通科技公司与道通智能公司坚称在中国境内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行为产品,道合智能公司还坚称生产了被诉侵权行为产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指出:被诉侵权行为外观设计与专利不近似于,不落到专利权维护范围。

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道通科技公司在中国境内许诺销售、道合智能公司在中国生产和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行为产品,欲上诉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大疆公司上告一审判决明确提出裁决,理由还包括:按照整体视觉效果辨别原则,不应确认被诉侵权行为外观设计与专利近似于;涉嫌网站许诺销售的对象系由全球消费者,不应确认不存在许诺销售不道德。  在广东高院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环绕三大争议焦点展开了充份辩论:被诉侵权行为外观设计否落到专利权维护范围;道合智能公司否实行了被诉侵权行为,即否生产、许诺销售了被诉侵权行为产品;若侵权行为正式成立,不应如何确认侵权行为责任。

其中重点问题还包括如何确认一般消费者的科学知识水平和理解能力?本案专利的设计要点是什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是什么?被诉侵权行为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与专利否有实质性差异等内容。  该案将再议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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